为进一步规范校区党风廉政意见(含廉洁自律情况)出具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受理范围
(一)受理事项范围
纪检监察办公室原则上仅受理上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校区党委及相关单位征求党风廉政意见事项。主要包括:
1. 干部选拔任用、试用期考核等事项;
2. 党委、人大、政协、纪委等换届事项;
3.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事项;
4. 重要表彰奖励等事项;
5. 有关单位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征求校区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其他事项。
(二)受理人员范围
纪检监察办公室一般不受理对单位、集体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人事项需通过所在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送审。受理人员主要包括:
1. 校区在编在岗人员;
2. 根据有关文件,需要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其他人员。
二、出具程序
1.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相关单位,需将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党风廉政意见用途、发往单位等信息函告纪检监察办公室。如需在申请表、推荐表等材料加盖纪检监察办公室印,可填写《纪检监察办公室用印审批单》办理。
通过校区OA系统征求党风廉政意见,则需将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等信息报送纪检监察办公室。
2.纪检监察办公室查阅相关材料,必要时向涉及人员所在的二级党组织征求意见,经综合分析研判、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出具党风廉政意见。
3.党风廉政意见一般通过书面方式或校区OA系统回复。出具党风廉政意见工作的时限,一般从收到来函、来信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延长时间的,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向相关部门说明原因。
三、工作纪律
纪检监察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据实出具意见,不得隐瞒、不得造假,不得向拟选拔任用干部及相关人员泄露意见情况。相关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纪检监察办公室出具的党风廉政意见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扩大知悉范围。对违反纪律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四、本指引由校区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来函参考模板
附件2:纪检监察办公室用印审批单